以生态环境法典引领美丽云南建设

来源:云南网 2026-08-17 09:40:27 【字体: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这是世界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共5编1242条,以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的体系结构,完成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从碎片化到体系化的范式跃迁。作为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关键一环和全球瞩目的生物多样性富集地,云南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大局中地位举足轻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锚定“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目标,是云南服务“国之大者”、履行时代责任的历史使命。在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的历史节点,云南必须以更高政治站位、更强理论自觉、更实行动担当,推动法典精神在云岭大地落地生根。

生态环境法典的时代意义与云南使命

纵览我国生态环境立法演进,长期遵循“条件成熟一部、出台一部”的渐进路径,逐步建立由30余部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余件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的规范体系。然而,这种将大气、水、土壤、固废等环境介质各立其法、分兵把守的立法模式,不可避免地催生了规范竞合、制度冲突、监管条块分割等“碎片化”症候。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两套逻辑未能有机贯通,治理实践中频现“各管一段、衔接断档”的困局。

生态环境法典以“总—分—总”的体例结构,系统整合既有规范、填补制度空白、协调规则冲突,实现了从分散立法到体系集成的历史性跨越。这不仅是规范层面的整合,更是环境法治认知层面的深层革命:法典不再沿袭工业文明视自然为征服对象的旧逻辑,而是立足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重塑人与自然的法定关系,从根源上校正了传统环境法治的价值坐标。

对云南而言,这一范式跃迁具有重要意义。云南生态地位极其重要,拥有除海洋和沙漠外的所有生态系统类型,是全球34个物种最丰富且受到威胁最大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被誉为“动植物王国”“世界花园”。同时,云南又是生态环境脆弱区,高原湖泊众多,地质构造复杂,生态系统的敏感性和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其保护治理必须超越单一要素、单一区域的分散思维,走向系统治理、整体保护。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理念,为云南统筹九大高原湖泊保护、六大水系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公园建设提供了统一的法治框架。生态环境法典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核心价值,跳出了传统法治深嵌于“主客二分”的机械世界观窠臼,不再将法律的逻辑起点默认为人类的绝对主宰地位,为云南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提供了价值引领和制度支撑。

法典核心理念与云南生态文化的深层共鸣

生态环境法典的独特价值,在于把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追求深植于制度血脉之中,推动法治思维从单纯的“工具理性”向深邃的“价值融贯”跃升。法典开篇第一条即明确“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立法目的,在法律层面郑重承认了自然的内在价值。而专门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更是全球环境立法史上的创举。这意味着我国环境立法已转向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发展转型并重的新范式,成功搭建起“污染控制—生态恢复—发展促进”的系统治理逻辑。

云南在这方面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和实践基础。云南26个世居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了丰富的生态智慧:红河哈尼梯田的“森林—村寨—梯田—水系”四素同构,体现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哲学理念,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注脚。法典所蕴含的取用有度、永续发展的生态伦理,与云南各民族“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望母归”的生态理念一脉相承,是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在当代法治实践中的创造性转化。

更难得的是,云南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实践中形成的地方经验,直接融入了国家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法典编纂过程中多次赴云南调研,云南提出的不少建议都被采纳,既彰显立法严谨性,也是云南实践经验的立法转化。这种从地方实践到国家立法的升华,充分说明云南不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高地,更是生态环境法治创新的重要策源地。

“双法源”架构与云南特色实践的同频共振

生态环境法典以“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标定自身边界,形成法典统摄+单行法补位的“双法源”架构:一方面把历经实践检验、趋于成熟的核心制度系统编入法典,夯牢体系基座;另一方面对仍处于演进中的新兴议题仅作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后续制度生成留有余地。这恰是“吐故纳新、兼收并蓄”中国智慧的立法写照。

“双法源”架构对云南具有重要启示。一方面,云南要抓好法典的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将污染防治方面的10部法律全部纳入并废止,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法律择其要旨纳入,这意味着云南必须迅速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确保其与法典精神、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精准适配、一体贯通。另一方面,云南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聚焦地方特色管理事项,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对人居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进行有益探索,将法典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地方规范。

云南的实践也充分证明,法典所倡导的“国家主导+多元共治”治理框架,已经在云岭大地开花结果。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到河湖长制、林长制的全面推行,从赤水河流域三省协同立法到滇池沿岸违规违建整治,从亚洲象北上南归的温情守护到绿孔雀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司法创新,云南正在构建起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法典的实施,将进一步为这一体系提供权威法治保障。

从“立良法”到“谋善治”的云南答卷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当前,云南正处于“十五五”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省委明确提出到2030年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取得决定性进展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以法典实施为牵引,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是要以系统观念统领法典实施。生态环境问题的跨界性、复合性、代际性,决定了必须坚持系统观念。要处理好纵向的央地关系,在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国家统一监管与地方属地责任相结合框架下,进一步完善跨行政区执法协作机制;处理好横向的部门关系,打破各管一段、衔接不畅的局面,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联合调查、案件移送机制;处理好法典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关系,特别是与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行政强制法中的查封扣押措施、刑法中环境犯罪罪名的适用,形成逻辑自洽、责任协同的规范体系。

二是要以人民为中心检验实施成效。法典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明确写入立法目的。云南要把老百姓眼之所见、鼻之所闻、体之所感作为最重要的“评价指标”。无论是重污染天气应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噪声扰民治理,还是油烟、恶臭等家门口的烦心事,都要以法典为依据,给出更具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同时,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时的避险权利,平衡好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的关系,寻求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的最大公约数。

三是要以更高站位服务全球生态治理。生态环境法典以适度法典化的方式立法,不仅是立法规律的中国表达,更为全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破解“量多而失序”的环境立法难题,提供了兼具权威与弹性的制度参照系。云南作为COP15的举办地,是全球瞩目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高地,要以法典实施为契机,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合作,将云南的生态文明实践转化为国际话语,为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生态治理体系贡献云南力量。

(作者:李婉琳 系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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