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月秋启,新学期如期而至。同学们满怀期待,重返课堂。然而,也有部分学生缺席了。
有的是因孩子产生厌学情绪不愿返校,有的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子女学业开支,认为“读书不如早赚钱”,早早让孩子辍学外出务工补贴家用,简单将孩子入学、辍学问题归为家庭私事,殊不知这些行为早已触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法律红线,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当前实施的九年义务教育就是指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教育,适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学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应当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二、什么是适龄儿童、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可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等四个步骤依法开展劝返。
(一)宣传教育
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及其村民小组等具体实施,辖区内中小学校协助指导,向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务工的单位、违法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科教兴国、义务教育、强国惠民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知识以及本区域内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宣传教育结束后,可要求被宣传教育对象签订依法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承诺书。
(二)责令改正
经宣传教育仍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各学校负责提供监护人名单,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达《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三)行政处罚
经宣传教育和责令改正仍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监护人,监护人在规定时限到期仍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四)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
监护人规定时限到期经催告仍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因务工、结婚等导致适龄儿童少年不能完成义务教育的,可以将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的单位、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四、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怎样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五、控辍保学 人人有责
2024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构建了一套严密的制度体系,明确规定了学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学校职责: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措施。充分发挥教育、引导、帮扶作用,因人施策从学习、思想、行为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帮扶。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健全疑似辍学、辍学学生报告制度。主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接疑似辍学、辍学学生信息。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发现学生逃学旷课、辍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隐患的,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责任。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认真做好家庭教育;对已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送其复学。
社会组织和个人责任。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或通过政府救助平台予以举报。
明确了责任主体,那什么是“控辍保学”?
“控辍保学”是指控制处于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辍学、流失,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就读,接受义务教育。
“控辍保学”是依法实施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口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

六、控辍保学中哪些履职不到位情形将被追责问责?
《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明确了控辍保学履职不到位的多种问责情形,其中包括:
1.班主任无故未完成云南省义务教育在校生动态管理系统本班学生日常考勤和抽样考勤工作或弄虚作假的。
2.教师对学生有言语讽刺、劝退、体罚或变相体罚、强制或变相要求学生退学、转学、休学等不正当行为造成学生辍学的。
3.校长未履行学校控辍保学主体责任,未实事求是上报疑似辍学、辍学学生,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控辍保学直接责任,未实事求是逐级上报辍学数据,未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劝返、复学工作,未监督指导学校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的。
5.县级人民政府未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未建立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或协调联动机制,未定期研究部署控辍保学工作的。
6.乡镇(街道)未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未建立辍学学生劝返工作责任制、未积极开展辍学学生劝返工作,未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未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的。
7.干预或插手控辍保学数据填报影响数据真实性的。
8.其他控辍保学单位不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的。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法定义务。控辍保学不是简单的校园工作,更是全社会共同的法治责任。在此呼吁全体家长及监护人依法履行送学责任,以法治护航开学季,以坚守守护求学路,家校社同心发力,坚决守住控辍保学底线,不让一个适龄孩子失学、不让一名学生无故辍学,全力保障所有未成年人圆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普法办 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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