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治保障体系 夯实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根基

来源:云南日报 2025-11-17 08:59:44 【字体:

作者:赵忠龙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置于突出位置,并明确指出“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这为云南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云南地理环境独特,立体气候显著,孕育了茶叶、咖啡、中药材等独具优势的特色农业资源。然而,在从“土特产”向“高品质、高端化、高技术、高附加值”转型的过程中,面临三重结构性矛盾:一是自然条件差异导致品质波动大,缺乏量化标准与稳定体系;二是市场主体发育不足,现代商业工具应用滞后;三是制度供给碎片化,现有立法难以适应三产融合、跨境链条、数字平台等新需求。仅靠市场或行政手段难以破解这些结构性问题,亟须以法治创新构建系统性制度框架,通过科学立法、精准执法、公正司法与有效监督,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创新活力,为构建“符合云南实际、具有云南特点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云南高原特色农业资源融合发展面临的法治需求。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资源禀赋的特殊性与权利确认需求。高原农产品品质高度依赖独特的自然人文因素,但现有法律对地理标志、传统知识等无形财产权的界定与保护较为薄弱,导致优质资源难以有效转化为市场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法规在操作性、执法力度及侵权救济效率方面有待提升,基层主体运用法律工具确权维权的能力普遍不足。第二,标准化缺失与产业融合的制度断层。由于缺乏可量化的客观特征体系,产品分级、定价与质量追溯面临障碍。现行国家标准难以适配云南农业的差异化特性,而地方标准又面临科学性、覆盖面与强制力不足的困境。在产业融合层面,法律法规对资源入股、跨境产业链等新型业态缺乏清晰的行为指引与风险分配机制。第三,市场主体缔约能力不足与交易结构脆弱。分散的农户与中小企业在运用股权合作、特许经营、期货期权等复杂商业模式时,常因信息不对称、谈判地位弱与合同设计不完善而陷入被动。司法实践中,对涉及产业融合的复杂商业安排纠纷,有时未能充分考量其内在合作逻辑与风险共担原则,影响交易稳定与创新活力。

法治的核心功能之一在于降低交易成本。高原特色农业融合发展中面临的标准化缺失、信息不对称、履约风险高等问题,显著推高了市场主体间的搜寻、谈判、履约和监督成本。法治创新应通过制定清晰的权利界定规则、标准化的质量认证与追溯体系、标准化的示范合同文本、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减少不确定性,促进信任与合作,为复杂的产业融合交易提供稳定预期。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推动特色农业资源产业融合发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法治经验。例如,法国葡萄酒产业通过原产地命名控制(AOC)制度,实现了产品质量标准化和地域品牌保护。在国内,广东、浙江、江苏等发达地区也通过地方立法和政策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如建立农产品溯源管理体系、推行农业知识产权运营、设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等。这些制度实践的共同点在于,通过法律手段明确权责关系、规范市场行为,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高原特色农业资源融合涉及多个领域,具有高度复杂性与系统性。法治创新,需运用系统思维,构建多层次、嵌套型的规则体系。其一,加强地方立法,提供制度保障。云南应加快高原特色农业资源产业融合发展相关的地方立法工作,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填补法律空白,优化制度供给。立法应聚焦市场主体的促进支持和经济活动的规范指引,明确政府、企业、农户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设定产业发展目标和支持措施。同时,针对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的不同特点,设计专门规则。其二,推动标准化和溯源管理。针对高原特色农产品品质差异大、缺乏标准化等问题,法治创新应着力于标准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的建设。通过地方标准立法,制定产品质量分级标准、生产工艺规范和检测认证规则,为市场提供可观察、可量度的客观依据。同时,建立全链条溯源管理系统,通过法律强制要求重要产品实现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信息记录和可追溯。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产品质量信誉,还能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知识产权维护提供技术支撑。其三,创新商业运行模式的法律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大众对现代商业运行模式认知有限,缔约能力不足,亟须法律提供更为明确的引导和保障。法治创新应借鉴发达地区经验,引入并规范多种商业合作模式等来降低缔约成本。其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成果转化。高原特色农业资源的高附加值化离不开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法治创新应加强地理标志、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区域品牌价值。同时,通过立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明确科研机构、企业和农户在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分配,设立转化基金和激励机制,推动高技术应用和产业升级。其五,优化营商环境与市场主体培育,法治创新需着眼于营商环境的整体优化。一方面,严格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宣传和执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针对云南市场主体规模小、实力弱的特点,立法应提供更多培育支持,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其六,完善纠纷解决与司法保障。司法实践中,高原特色农业资源产业融合发展的纠纷往往涉及复杂商业模式,需要司法机构具备较高的专业认知和法律体系化评价能力。可借鉴发达地区经验,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引入专家陪审员制度,设立专门合议庭审理相关案件。同时,鼓励仲裁、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提高纠纷处理的效率和专业性。

面向未来,云南高原特色农业资源融合发展的法治创新应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聚焦产业强省,“大抓产业发展、大抓营商环境、大抓改革开放、大抓经营主体、大抓绿色发展、大抓创新发展,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随着《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与高原特色农业专项法规的逐步实施和完善,不仅能够解决当前产业融合面临的标准化不足、主体薄弱、纠纷难解等现实问题,更能为高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保障,最终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发展目标,为边疆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注入法治动能。

(作者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专职副会长、云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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