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静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民营经济,作出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我们要深刻领悟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坚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各种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写入法律,首次明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这一定位,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一以贯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将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出台,进一步以法治的稳定性增强民营经济发展的确定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民营经济发展规模和实力大幅提升,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民营经济发展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服务供给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弱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些困难和挑战,总体上是在改革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出现的,是局部的而不是整体的,是暂时的而不是长期的,是能够克服的而不是无解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聚焦民营企业重点关切的权益保护问题,明确了法律要求。比如,在市场准入环节“非禁即入”,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生产经营环节“一视同仁”,规定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等。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出台,进一步为云南大力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政府围着企业转,企业有事马上办”,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有“服务民营经济,就是服务全省发展大局”的情怀,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政策,实施做优政务服务、做好法治保障、做强要素支撑等十大举措,促进民营经济成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的骨干力量。近3年,全省民营经营主体净增266万户,增长67%。其中,民营企业净增67万户,增长85%。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53.3%,撑起全省经济发展的“半壁江山”。云南真心实意把广大民营企业当作发展的“最好合伙人”,共创“有一种叫云南的机遇”。我们要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为契机,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开展多方位、立体化、全覆盖的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向海内外广泛传递我省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做优做大做强的积极信号,让民营企业在云南放心投资、安心发展、茁壮成长,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云南省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