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聚焦建设美丽中国”纳入“七个聚焦”当中,并对新时代新征程上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近年来,云南聚焦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及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定位,充分发挥“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云南中心”平台作用,与湄公河国家开展了生态环境治理、环境能力建设、环境技术援助、公众环境教育等务实合作,推动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建设云南实践不断取得新成效。云南立足自身的资源禀赋和地理优势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应继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建立澜湄次区域生态文明对话交流常态化机制,打造绿色澜湄合作样板。
以全面深化云南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基础,建立云南—澜湄区域生态文明对话交流立体长效机制。一是继续深化政府间、城市间、各机构间周期性交流对话机制。在目前澜湄合作机制五级架构下,积极推进国际秘书处建设,推动召开澜沧江—湄公河环境部长会议,定期举办澜湄区域生态文明建设高层论坛,扩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智库等机构间围绕生态文明的定期对话交流。二是共同制定澜湄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中长远规划和具体行动计划,加强各国政府间的政策沟通,确保各国政策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协同性和一致性。通过对话机制,加强各国政府之间的政策协调,共同应对生态文明挑战。三是继续实施绿色澜湄计划,通过举办圆桌对话、知识共享等活动,促进澜湄区域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动落实《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战略与行动框架(2023—2027)》,明确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系统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要任务。
建立生态文明对话交流国际法框架与执行体系。澜湄区域各国在共同遵守国际环境法、国际水道法等的基础上,探索签订澜湄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国际协议和公约,制定澜湄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确保合作有序进行。建立澜湄区域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国之间的环境数据共享和交流。制定和完善国内环境法律法规,确保国内法律与国际环境法相衔接。建立澜湄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项目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定期对澜湄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合作机制。加强流域内国家的执法能力建设,继续以对话和培训为抓手,搭建“澜湄生态环境执法培训平台”,促进和加强区域各国生态环境执法能力;超前开展生态环境执法中的跨文化风险识别与评估,建立以跨文化联络官为主导的跨文化训练机制;开展澜湄流域各国生态环境管理人员互访与互派交流,促进环境管理综合能力的提升。
建立水气矿土动植对话交流保护利用机制。以共同制定《澜湄水资源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为基础,继续推进澜湄水资源合作机制建设,通过澜湄水资源合作部长级会议、澜湄水资源合作论坛等,坚持“澜湄流域的事澜湄六国商量着办”的原则,共同制定规则,深化务实合作,统筹发展与安全,兼顾上下游国家利益,践行“共生、共治、共享”的原则,形成兼顾开发与治理、自主与开放并重的治理实践。继续推进中国通过澜湄合作专项基金及其他资金渠道,为缓解地区空气污染相关合作项目提供支持。重申加强地区合作,努力提升公众意识,并推动利益攸关方参与应对地区空气污染的行动,鼓励成员国空气污染和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共同实施具体合作,采取务实举措,开展联合研究,以减轻PM2.5影响、维护公众健康。重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协调处理矿产资源勘查、工程施工与恢复治理之间的关系,打破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破坏之间的零和博弈困境,树立中国矿产海外开发的澜湄经验。在澜湄合作机制框架下,提升生物多样化保护立法与跨境保护区建设水平,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本分摊机制与制度约束,大力建设生物—循环—绿色经济,促进澜湄环境合作取得更大成效,打造更为紧密的澜湄环保合作共同体。
(作者系西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