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天晓
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大潮中,算法技术以数据运行为核心,成为推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关键引擎。然而,算法黑箱、算法操纵、算法错误等算法风险亦如双刃剑,既能激发数字经济的潜能,也存在一些风险问题。相较于传统数据犯罪的规制,算法风险治理面临着一个更为复杂的挑战,即算法因其数据自主运行而带来的高度不可控性。针对此种不可控性,必须在兼顾其严格、稳定特征的同时,灵活实现刑法规制,由此精准识别算法风险,并依据风险的具体形态与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以实现风险防控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动态平衡,为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明确算法风险的刑法规制边界
针对算法风险,刑法应当从行为界定、责任主体及归责机制等多维度,精准划定其规制范畴,确保刑法成为抵御算法风险的有效法律屏障。现行刑法中,诸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条款,虽已针对部分数据犯罪行为进行规制,但在面对以自主决策为核心的新型算法技术时,其规制范围仍需进一步明确和补充。
在行为认定层面,首先需细致厘定算法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种类。这不仅限于算法运行直接关联的数据法益,还应深入考量数据背后隐含的个人信息、知识产权、公共安全等多重法益。基于此,刑法规制既要基于现行立法框架,通过科学的刑法解释技术,合理涵盖算法风险引发的多样化数据犯罪形态;同时,针对复杂多变的犯罪情节,还需适时推进立法完善,构建更为严密的规制条款,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挑战。此外,算法运作中的数据收集、加工等行为,虽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等领域行为存在相似性,但在算法语境下具有独特性质。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豁免界限,立法上亦需予以清晰界定,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再次,鉴于算法设计与运行的复杂性,其风险涉及的责任主体往往多元且难以确定。因此,在判定最终侵害结果的刑事责任归属时,必须严谨分析犯罪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具体情形,审慎认定责任主体,确保刑法的公正实施。
构建算法领域的刑法归责逻辑
鉴于复杂的算法架构设计与海量的数据运算流程交织并存,行为与风险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链条变得错综复杂,难以像传统犯罪那般清晰明确地被追溯与复原。此外,算法自主运行模式的固有特性进一步加剧了行为的不可预测性,使得行为的发展轨迹愈发失控,其行为与最终运行结果之间呈现出弱因果关系,同时也大大削弱了行为主体对于潜在危害后果的预见能力。由此,刑法传统归责理论难以有效应对算法风险所蕴含的多维度、深层次的犯罪情节,亟需在算法这一特定领域内,探索并确立一套具有针对性、适应性的归责逻辑体系,以期精准厘定责任归属,确保刑法规范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有效适用与公正裁决。
然而,确立针对算法风险的刑法归责逻辑,是一个涉及法律、技术与伦理交叉领域的复杂任务,需要其既能有效应对新型风险,又能保障技术创新与法律公正间的平衡,方能在有效规制算法风险的同时减少对数字经济发展的过度制约。其中,在归责逻辑的针对性构建中,需首先探索适应算法特性的新型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如采用间接因果关系、概率因果关系等理论,以合理归责。同时,由于算法自主决策的特性降低了行为主体的预见性,在归责时应综合考虑算法设计者的技术能力、行业规范、社会普遍认知等因素,合理评估行为主体的预见可能性,避免过度归责。再次,鉴于算法风险的潜在危害,可在归责逻辑中引入风险预防原则,即对于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具有高度危害风险的算法行为,也应予以法律规制,以预防潜在危害的发生。
完善算法风险的规制体系
在数字经济发展时代,刑法规制不应当成为算法风险规制体系中的单一内容,而应被视为整体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刑法规制也是难以独立完成的任务,其犯罪行为的明确与刑法规范的增设均需以具体、全面的前置法为规范前提。这就要求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仅要关注刑法对算法风险的直接规制,还需注重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如行政法、民法等)在规制算法风险方面的协同作用,避免法律规制之间的冲突与脱节。
在构建应对算法风险的整体法律规制体系时,应致力于实现法秩序内部的统一,即确保各部门法在规制算法风险时保持目标一致、逻辑清晰、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一个全面、协调且高效的法律规制体系。具体而言,在各个部门法领域,应首先确保一般违法性的统一,避免规范衔接时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在违法性认定上产生罅隙。在相关数据处理、个人信息、知识产权等公民基本权益保护方面,刑法需与其他部门法形成规制层级,针对不同程度的侵权行为进行分层式规制。在各部门法精准划分规制层级的前提下,刑法规制才能针对算法风险中的严重犯罪行为发挥有效机能。由此,也可通过法秩序内部的划分,将算法风险中的轻微风险行为排除于刑法规制范围之外,避免过度规制对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不当抑制。这要求立法者和司法者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时,充分考虑算法风险的特性和发展趋势,以及不同法律规制手段的优势和局限性,从而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除实体立法体系的统一外,司法程序中也应实现衔接连贯,如在行刑衔接中,在遵循优先原则、相知原则、限制原则和补充原则等行刑衔接原则前提下,需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程序,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准确地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同时,鉴于算法风险的跨国性,我国也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在算法监管、数据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合作,共同构建国际性的算法风险防控体系,以应对全球性数字经济的发展。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