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罚!出售侵权盗版书 法律“零容忍”

来源:“云南版权”微信公众号 2025-10-29 14:12:58 【字体:

       编者按:为进一步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社会公众主动抵制和举报侵权盗版行为,云南省版权局近期将集中公布一批侵犯著作权案件。通过以案释法、加强典型案例宣传,营造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文化环境。

近期,云南省依法办理多起著作权侵权案件。现将各案件的情况公布如下,供社会公众查阅了解,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案件一 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某图书有限公司

案件情况

2025年3月13日,香格里拉市“扫黄打非”办收到市民反映:“香格里拉市某图书有限公司在出售疑似盗版的书籍。”3月14日,香格里拉市“扫黄打非”办联合香格里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图书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店在售的《神笔马良》一批书籍疑似为盗版书籍,执法人员立即对这批书籍进行了抽样取证,并要求该店下架此类书籍进行集中保存。

处罚结果

1、警告;

2、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剩余侵权复制品56本《神笔马良》;

3、没收违法所得27437.76元;

4、罚款10000元。

法条链接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案件二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章凤镇某百货店

案件情况

2025年1月13日,执法人员进入位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章凤镇三象北路农贸市场某百货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摆有《小学生同步作文》49本、《同步写字帖》36本、《汉英小词典》7本、《学前汉语字描红》4本、《秘密花园手绘书》6本、《成语词典》11本、《现代汉语词典》2本、《新华字典》4本,共收集图书119本,商家正在售卖。该店经营者华某某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也未能提供其售卖出版物的相关合法授权材料,疑似出售侵权出版物。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经营者进行询问,华某某陈述其于2015年从昆明购买书籍,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领导后现场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执法文书,并拍照取证。1月14日,陇川县新闻出版(版权)局批准立案。

处罚结果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没收119本侵权出版物,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法条链接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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