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进一步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社会公众主动抵制和举报侵权盗版行为,云南省版权局近期将集中公布一批侵犯著作权案件。通过以案释法、加强典型案例宣传,营造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文化环境。
近期,云南省依法办理多起著作权侵权案件。现将各案件的情况公布如下,供社会公众查阅了解,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案件一 玉溪市江川区某书店
案件情况
2025年3月25日,玉溪市江川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开展校园周边市场检查,发现江川区某书店货架上摆放哪吒文创系列产品共43个(盒),销售人员无法提供授权证明,涉嫌侵权。
处罚结果
1.给予警告;2.没收侵权产品并进行销毁处理。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案件二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某家纺店
案件情况
2024年12月12日,罗某到富宁县新闻出版(版权)局投诉富宁某家纺店涉嫌未经许可,发行罗某依法进行作品登记的美术作品获利,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并依法查处。经查,该家纺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实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侵犯他人依法登记的美术作品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参照《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