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5年全省电影工作安排部署,制定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如下。
一、检查对象:全省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城市数字电影院及省内电影院线公司。
二、检查方式:按比例抽查。
(一)影视制作经营机构≥2%
(二)城市数字电影院≥2%
(三)省内电影院线公司≥7%
三、检查时间:一年不少于2次。
非紧急、特殊情形,每月1-15日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常规性行政检查。
四、实施细则
(一)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检查细则
1.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2.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3. 检查内容:
(1)检查手段:现场查看文件资料。
(2)检查内容:
a. 是否有拍摄设备;
b. 是否有备案回执单;
c. 是否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d. 是否存在境外演职人员。
(3)处罚标准:根据检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口头警告并责令进行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审查机关吊销备案回执单。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处罚程序:移交线索至相关文旅综合执法部门。
(二)城市数字影院检查细则
1.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放映公益广告。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第三十四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
3. 检查内容
(1)检查手段:专业技术和行业软件。
(2)检查内容:
a. 是否按规定使用计算机售票,并上传票房数据;
b. 是否国家电影局指定的售票软件;
c. 是否是真电影票;
d. 是否在醒目位置展示投诉电话和二维码;
e. 是否存在虚假排片;
f. 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是否放映广告;
g. 屏幕亮度是否达标。
(3)处罚标准:根据检查结果,依据《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第五十一条进行现场处罚,如电影院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处罚程序:移交线索至相关文旅综合执法部门。
(三)省内电影院线公司检查细则
1.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3. 检查内容
(1)检查手段:现场查看。
(2)检查内容:
a. 放映内容是否有授权;
b. 影片放映前是否播放要求的公益广告;
c. 二级市场是否安装售票系统;
d. 放映环境通风设施是否完善。
(3)处罚标准:根据检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4)处罚程序:移交线索至相关文旅综合执法部门。
五、成立检查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城市数字电影院及省内数字电影院线公司业务监管工作,成立云南省电影工作检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翟玉龙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电影局局长
副组长:李 霞 省委宣传部电影处处长
组员:省委宣传部电影处全体成员
各州(市)级电影管理工作人员
各县(区)级电影管理工作人员
六、相关要求
(一)向社会公示检查情况的整改情况
检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工作情况和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信用云南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检查日志和台账的整改情况
建立行政检查日志和台账,行政检查日志和台账要明确记载通过随机抽取产生的检查对象、行政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方式、措施、结果和监督记录。
云南省电影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