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社会公众主动抵制和举报侵权盗版行为,云南省版权局近期将集中公布一批侵犯著作权案件,以案释法,加大典型案例宣传,营造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文化环境。
近期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查处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行为
以下是四起案例的曝光
旨在警示广大市民和商家
遵守法律法规
共同维护健康的文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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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芒市某二元店
案件情况
德宏州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芒市某二元店内摆有《黄岗作文》系列书刊,该店经营者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也未能提供其售卖出版物的相关合法授权材料。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警告,没收23本侵权出版物。
法条链接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案件二:
芒市某百货店
案件情况
德宏州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芒市某百货店内摆有《黄岗作文》系列书刊,《财神到》《三星拱照》《出门看好日》等日历正在售卖,该店经营者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也未能提供其售卖出版物的相关合法授权材料,日历疑似侵权出版物。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警告,没收22本侵权出版物。
法条链接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案件三:
芒市某百货店
案件情况
德宏州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芒市某百货店内摆有《福寿康宁》日历正在售卖,该店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也未能提供其售卖出版物的相关合法授权材料。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警告,没收8本侵权出版物(日历)。
法条链接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案件四:
陇川县陇把镇秋某百货店
案件情况
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陇川县陇把镇的秋某百货店摆有《漫画图书》《儿童益智图书》《动漫手绘本》《壹周漫画》《飞霞星星花》商家正在售卖,该店经营者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也未能提供其售卖出版物的相关合法授权材料。
处罚结果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没收74本侵权出版物,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法条链接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