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云南查处2起涉及非法物销售和著作权侵权案件

来源:云南省版权局 2024-11-08 16:37:06 【字体:

为进一步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社会公众主动抵制和举报侵权盗版行为,云南省版权局近期将集中公布一批侵犯著作权案件,以案释法,加大典型案例宣传,营造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文化环境。

近期

红河州、普洱市

查处两起

涉及非法物销售和著作权侵权的案件

让我们深入了解这两起案件的详细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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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

(某某电器经营部不按规定销售非法音像制品。)

案件情况

个旧市某某电器经营部不按规定销售非法音像制品。为此,个旧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予以立案切实开展调查核实。经依法调查查实,个旧市某某电器经营部“零售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

1.警告。

2.没收非法录音录像制品。

法条链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小贴士: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音像出版单位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无需再申请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案件二:

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某某超市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盗版侵权出版物案。)

案件情况

2024年3月22日,澜沧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县民宗、文旅等部门开展联合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在澜沧县竹塘乡街道某某超市疑似销售侵权盗版光盘,且该商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处罚结果

没收盗版出版物光碟45张,给予当事人警告和批评教育。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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