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社会公众主动抵制和举报侵权盗版行为,云南省版权局近期将集中公布一批侵犯著作权案件,以案释法,加大典型案例宣传,营造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文化环境。
近期
玉溪市
连续查处三起
涉及盗版销售和著作权侵权的案件
让我们深入了解这三起案件的详细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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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玉溪市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盗版软件案
案件情况
2022年9月,玉溪市某某教育学校向玉溪市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101套WPS office2019办公软件,经云南省版权局向金山公司核实,未查询到该订单记录,也未对玉溪市某某教育学校出具过对应的产品授权证明书。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10100元。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案件二:
沈某某售卖盗版物品案
案件情况
2024年3月20日,通海县文化旅游局执法人员开展市场检查,发现沈某某摊位售卖音像制品,经查,所售卖音像制品为盗版。
处罚结果
给予当事人警告及收缴盗版物品18个。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八款的规定。
案件三:
赵某某侵权案
案件情况
2024年3月5日,峨山县新闻出版(版权)局执法人员对峨山县西门市场内摊位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赵某某利用手推车售卖电子出版物U盘,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授权人授权证明文书》,电子出版物外包装粗糙,质量低劣,封面没有防伪标识,无出版单位名称及版号。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属于侵权行为。鉴于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相关证据证明出售的金额,执法人员也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金额。
处罚结果
1.予以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3.没收非法财物(U盘)99个。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八款的规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