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社会公众主动抵制和举报侵权盗版行为,云南省版权局近期将集中公布一批侵犯著作权案件,以案释法,加大典型案例宣传,营造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文化环境。
近期
曲靖市宣威市、陆良县两家印刷厂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和盗印他人出版物案件
让我们深入了解这两起案件的详细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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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宣威市文教印刷厂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和盗印他人出版物案件。)
案件情况
2023年10月17日,宣威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宣威市文教印刷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盗印他人出版物,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立案进行查处。
处罚结果
1.警告。
2.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3.没收非法财物:124张试卷。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案件二:
陆良县源发彩印厂侵权案件
案件情况
2024年2月4日,陆良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联合陆良县新闻出版局开展日常检查,在陆良县源发彩印厂内发现摆放的《道德与法治》印刷半成品500张,发现当事人行为涉嫌侵权,执法人员对该批物品进行证据先行保存、拍照取证,并立案进行查办。
处罚结果
1.警告。
2.没收《道德与法治》印刷半成品500张。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八款的规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