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社会公众主动抵制和举报侵权盗版行为,云南省版权局近期将集中公布一批侵犯著作权案件,以案释法,加大典型案例宣传,营造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文化环境。
近期
昆明市嵩明县和安宁市
连续查处多起侵犯著作权案件
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出版物
无授权发行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让我们深入了解这三起案件的详细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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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嵩明县小街镇青龙街集市
(陈某某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擅自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案件情况
2024年1月11日14时45分,嵩明县“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对辖区小街镇本纳克村青龙街集市开展检查,检查组向当事人陈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其身份后对其经营销售摊点进行检查,经检查摊点上有播放器、U盘等物品用于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清点U盘共计60个,经现场对U盘内容进行播放识别后,其中有50个U盘内均存储有下载好的各种山歌等音频内容。对该摊点售卖U盘无任何包装、无任何版权标识,摊主无法提供合法的音乐著作权人允许汇集发行的授权书。经口头询问,当事人陈述其售卖U盘是从昆明市批发进购,用于搭配音响等设备售卖,空U盘用于现场下载歌曲。
处罚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告知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擅自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正常经济秩序汲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属侵权行为。
案件二:
嵩明县小街镇青龙街集市
(李某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擅自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案件情况
2024年1月11日14时20分,嵩明县“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对辖区小街镇本纳克村青龙街集市开展检查,检查组向当事人李某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其身份后对其经营销售摊点开展检查。经检查李某经营的摊位上摆放有视频播放机、U盘等物品用于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清点U盘共计80个,经现场对U盘内容进行播放识别,其中63个U盘内存在下载好的电影、山歌等内容,该摊点售卖U盘无任何包装、无任何版权标识,摊主无法提供合法的音乐著作权人允许汇集发行的授权书。经口头询问,当事人陈述其售卖U盘是从昆明市批发进购。
处罚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告知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擅自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正常经济秩序及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属侵权行为。
案件三:
安宁市益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出版物
案件情况
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检查发现安宁市益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出版物,22本出版物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处罚结果
没收非法出版的《新华字典》和《道德经》,并处罚款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