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正式启动。自贸区建成后,东盟和中国的贸易占到世界贸易的13%,成为一个涵盖11个国家、19亿人口,GDP达6万亿美元的巨大经济体,是目前世界人口最多的自贸区,也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使得中国在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又向区域一体化迈进了巨大而坚实的一步。尽管目前东盟和中国都不是对方投资的主要市场,但随着双方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投资壁垒的逐渐消除,相互投资将会增多。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海外投资是重要的措施,投资的重点区域今后首先将是东南亚国家,特别是周边的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等东盟新成员国。随着我国电信、金融、保险和服务业的开放,一些较发达的东盟成员国也将扩大对我国的投资。
入世后,我国的国际经贸活动进一步活跃,海外投资也迅速而稳步的发展。投资者在境外投资最为担心的是东道国的政治风险,而一个有效运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有效地分散、消化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政治风险损失,使投资者得到更充分、有效的保护。因此,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预防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发生,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及投资利益,已是当务之急。
我国自2002年底开始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承保,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主要是为出口提供短期信用保险和中长期信用保险,为海外投资提供投资保险。由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刚展开,尚处于摸索阶段,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的业务仍以出口信用保险为主,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尚未步入正常轨道,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确立十分缓慢,致使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面临政治风险时难以得到母国的保护,从而影响和制约了我国海外投资活动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在正确认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性质及构建价值理念的基础上,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模式,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对健全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构建有中国特色且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将有利于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经济的发展与扩大,有利于加快实现中国“走出去”战略目标,该议题也成为当前我国国际投资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二、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和对策建议
(一)主要内容
1.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东盟十国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各国经济发展速度不一致、国内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中国投资者向东盟国家投资的风险尤其是政治风险要高于其他国家,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中国投资者的利益。
2.中国投资者海外直接投资风险解析
主要对中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东盟国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进行分析,包括战争或内乱风险,国有化、征收或类似措施风险,资本转移风险及东道国违约风险等。此外,针对中小企业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投资的政治风险和金融风险也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3.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和国际协调机制
首先,对比研究美国、日本和德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类型、保险机构的设置、承保险种及承保条件,结合中国的实践情况,在立法模式选择上应遵循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原则,坚持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由国家专营原则和坚持与国际接轨原则。其次,阐述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关系,明确MIGA与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要充分借助国际协调机制。
(二)对策建议
1.要在国内建立海外投资保险机制,形成投资母国为海外投资者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的保障机制
政府要以授权或其他形式积极参与这类保险关系,为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提供真正强有力的后盾保障。具体而言即:第一,为海外投资保险专门立法,至今中国尚未有一部专门调整海外投资保险问题的法律或法规,仅凭2005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信保公司《投资指南》不足以创设一个较完善的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第二,完善承保范围的规定,明确定义外汇汇兑险、征收险、战争险的概念,明确其承保条件,并斟酌政府违约险是否列入承保范围。第三,完善合格投资的规定,原则上仅限于新的投资,并要求投资必须符合中国的利益且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第四,完善合格投保人、合格东道国的规定等。
2.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战略中如何防范投资风险
第一,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通资金的成本风险,提高资金融通的效率和便利程度,易与当地金融业形成战略联盟。第二,培养和引进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组建适合国际化经营的人才队伍,同时注重培养适应跨国投资的技能型人才。第三,加速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各类中介平台,令中方投资者进一步了解东道国的投资经济和法律环境,避免盲目投资带来的风险。第四,充分利用国际性投资条约即《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保证作用。
3.合理运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保障海外投资利益
实践证明,在防范和救济海外投资中的政治风险方面,MIGA机制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但是中国政府和投资者对运用MIGA来保障海外投资利益尚无实践,中国投资者在今后向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投资实践中,要充分考虑适时适当地运用MIGA机制。
三、课题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随着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活动的日益频繁,规模不断扩大,其利益也在不断增长,同时面临着机遇和挑战。为保障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安全和合法权益,必须进行投资风险防范和完善法律保障。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个涉及面较广、且关系到中国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现有的多边投资协定和国内法的规定虽然数量多,但是就保障海外投资利益问题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和发展的地方。该课题研究的目的旨在为中国企业更好的“走出去”(投资东盟)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和意见,希望通过系统的研究,找出相关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和往来发展的趋势,期待对中国的相关立法和海外投资实践发挥一定的建议作用。
该课题的研究从中国投资者的视角进行风险防范和完善法律保障制度,在综合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双边投资关系的背景下,理论上研究了中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实践上,选择以新加坡、柬埔寨为例,从两个国家的经济投资环境的优劣势入手,着重分析了其投资法律和政策对中国投资者的影响,以及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时应注意的问题和要规避的投资风险,最后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
课题名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
课题负责人:吕 娜
所在单位: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主要参加人员:李 雪 马 嘉 杜江江
结项时间:20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