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
资助项目申报公告》的通知
省委党校科研处、省社科院科研处、各大专院校科研处:
为鼓励广社科工作者潜心科研,严谨治学,多出优秀研究成果,全国社科规划办下发了《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报公告》,调整了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办法,现全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公告精神,积极组织申报。
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暂行)》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09年12月21日
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报公告
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现将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旨在鼓励广大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潜心治学,扎实研究,多出优秀成果,进一步发挥国家社科基金在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中的示范作用。
二、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领域中基本完成且尚未出版的优秀科研成果。
三、为促进基础理论研究创新发展,提升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整体水平,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报范围由目前的10个学科扩展到所有学科,并实行常年随时受理申报和即时通讯评审。
五、申请人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下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请书》,用计算机填写一式2份(A4纸,左侧装订),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1份申请书连同5套申报成果(申报书稿字数在80万字以上的,报送2套成果书稿和5份成果概要,成果概要包括2万字以内的成果内容介绍,以及全书目录、参考书目)随时报送我办(须附一份包括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光盘);另1份申请书报送所属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和中央党校科研部、教育部社科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全军社科规划办等在京委托管理单位。
六、为保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推荐人要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并承担相应的信誉责任。凡在申请和推荐时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申请人和推荐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七、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经费资助强度与当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大致相当。申请人根据此资助强度以及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的资助额度。
八、我办将做好申报材料的保密工作。申报材料一律不退回。
申报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力学胡同3号力学宾馆 全国社科规划办收
邮政编码:100800
联系电话:(010)83083062、83083175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09年12月21日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在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中的导向作用,鼓励广大社科研究者潜心治学,扶持基础研究的优秀成果,特设立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要类别之一,与其他类别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具有同等学术地位。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面向全国,经由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单位自由申报,择优立项。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人文与社会科学基础研究的学术成果。以资助学术专著为主,也可资助少量学术译著、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论文及论文集、教材、研究报告、软件等暂不资助。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须在通过答辩3年以后并经过较大修改方可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所资助的成果应是基本完成(80%以上)并且尚未出版的中文书稿或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
第六条 申报成果应不违背党的基本理论,且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达到本学科领域先进水平。
第七条 申报成果须由三名正高职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推荐者须承担信誉责任。
第八条 出版著作的修订本,不能申报。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不能申报。
第九条 申报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常年受理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从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下载《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请书》;将填写好的申请书及申报成果等相关材料按照当年项目申报公告的要求,经由各地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单位按有关程序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十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立项,须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结项、资助与出版
第十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后续研究和出版。
第十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经费资助强度与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大致相当。具体数额由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提出建议,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完成后,按有关程序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七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的继续研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自主使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管理;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并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统一管理。如申报评审过程中或立项后申请人擅自出版申报成果,将视为申报无效或终止立项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追回所拨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