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在珠江上游地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当代价值
研究—基于法社会学的思考》
课题最终成果简介
《民间法在珠江上游地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当代价值研究—基于法社会学的思考》最终成果主要有两项:(1)研究论文:《“民间法”在珠江上游地区建设和谐社会中的当代价值研究》;(2)研究论文《实然与应然:法治回归生活世界的两个向度——基于对民间法的认识及其与国家法整合的方法论思考》。
两项成果与其它阶段性成果一起,构成了一个自成体系的研究成果,同时,这两篇论文之间也存在一定逻辑联系,从而形成该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
研究论文《“民间法”在珠江上游地区建设和谐社会中的当代价值研究》,运用了法社会学、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在大量田野调查的基础上,以珠江上游地区生活实践中发生的案例为素材,进行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学理分析。
一方面,成果描述了珠江上游地区客观存在的民间法的特征和基本情况,向人们展开了一幅民间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多彩画卷:
其一,珠江上游地区的民间法与现实生活世界紧密相联,主要包括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信仰(规范)、对图腾、祖先和神的信仰、民族习惯法、村规民约等等,它们并不需要专门的学习,而是日常生活中“习”出来的礼俗,是通过经验自然内化为人们的行为习惯的,只要是生活于某一特定场域中个体,都可以通过长期的日常生活经验知道并按习惯的规矩生活,并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
其二,民间法是民间社会的生活策略,赋予日常生活以规律。在珠江上游地区,民间法表现为过去的或长者的经验的结晶,民间法的形成和教育普及都是在不知不觉中进行的,是潜移默化的,当它们已经与这一地区人们的生活浑然一体的时候,人们通常是不会怀疑它们的正确性的,在珠江上游地区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民间法呈现为正确的生活方式或策略。
其三,珠江上游地区的民间法所为人们提供了辨别是非、判断善恶的标准和立场。珠江上游地区存在的民间规范形成了一种地方性的共识。在大部分时候,在这一地区的人们是按照这种地方性共识来评判是非对错的。“所有的人都被要求与习惯性共识保持一致”。人们之所以能够在这些矛盾中周旋,活得自在坦然,只是因为地方性共识把矛盾的彼此隔离开来,使它们不致无条理、无头绪地搅在一起,引发痛苦的纷争。
其四,珠江上游地区的民间法是一种保障群体利益的社会力量,它使人们得以生活在一个有序的、对自己的行为有预期的环境之中。民间法体现为日常的习惯和风俗,它为人们提供了活动的渠道,这既是一种便利,也是一种限制。人们在活动中不自觉地形成的规则和习惯最后成了人们要自觉维护的范式,所有的成员都自然而然地遵从。民间法所具有的力量是由集体的利益和目标注入的,换句话说,民间法使人们或自然而然或不得不然地把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另一方面,研究成果在法社会学的意义上论述了民间法在珠江上游地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当代价值,这些价值主要表现为:
其一,“民间法”对于珠江上游地区社会民主法治的形成有重要作用。在珠江上游地区,短暂时间内政府推进型法制的苦心经营和依法治国的全民共识,似乎并没有完全改变人们的价值偏好。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依然偏好由习惯、民俗、“土政策”、“土办法”等所谓的“习惯法”或“民间法”来解决村民间的矛盾冲突和纠纷,加之国家法的缺陷和供给不足、路径不畅、成本太高、预期不明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国家法还远没有亲近民众,走入民心。为此,在国家推进现代法治的过程中发挥该地区民间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这是珠江上游地区建设和谐法治从而达成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必要选择。
其二,“民间法”对于珠江上游地区社会公平正义氛围的形成有重要作用。在珠江上游地区的许多地方,一切纠纷都可以在生活中找到解决的依据,且这种解决的依据相对固定化,是一种生活的传统规则,是一种“人情正义”。比如互相借用农具,日常用品互通有无,需要帮忙时互助合作,农闲时互相串门,遇有困难时相互支援等等。同一社区里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谁破坏了这种关系,谁就有可能失去生存的外在环境和条件,谁就可能被动。另外,珠江上游地区的社会仍然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农村社会,在许多村落,村民与外界基本没有什么联系和往来,没有什么经济的、文化的、人际的甚至婚姻的交往,可以说村子成为人们的整个世界,同一村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模式、风俗习惯相同,同村人之间交往频繁,联系密切,势必产生某种团体意识,即所谓社区认同感,形成特定的内聚力和向心力,或者说形成某种严密的“互助的圈子”。乡民之间这种以“互惠”为基础的“正义”观念由此而生,它是一套“心照不宣”的规矩,这套规矩是活生生的“活法”,有助于正义观念的形成。
其三,“民间法”对于珠江上游地区社会安定有序秩序的建立有重要作用。珠江游地区虽然是云南省政治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地区,但从实际的经验生活层面分析,由于历史的、自然的、文化的等因素的制约,人们的乡土意识、传统的或延生的民间规范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加之国家法对乡土农村的调控还有一定的距离与难度,因而,“民间法”还会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成为国家法的替代或补充而发挥作用,特别是在该地区的农村更是如此。在珠江上游地区,国家法宣传和普及的面较窄,村民对习惯、“民间法”、村规民约等却“家喻户晓,老幼皆知”,“人人信守,户户遵从”,一旦村民发生冲突与纠纷,并不是立即想到法律,而是本着以家族、邻里、同学、老乡、同事等关系为基础的人情、礼俗和习惯规矩的某种“民间法”来进行调解和缓和。可见,“民间法”的存在对于该地区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是必不可少的。
研究论文《实然与应然:法治回归生活世界的两个向度——基于对民间法的认识及其与国家法整合的方法论思考》,运用哲学、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在上一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法理的角度对珠江上游地区民间法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分析了其与国家法的关系。报告认为,民间法与国家法是珠江上游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两个相互联系,不可偏废的重要方面。民间法是指与珠江上游地区现实生活世界联系紧密的、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处理日常矛盾纠纷中发挥作用的非官方规范,其所指向的是实然的生活世界。从法理的角度来界定民间法,民间法是相对于政治国家制定法而言的,一种具有法的规范性质的民间规范,它与国家法并行共存,是由民众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沿袭生成的现实生活世界中的社会规范;国家法作为国家主导的法治力量,在维护珠江上游地区社会稳定和谐、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其所指向的是应然的生活,代表着国家和人类对和谐、稳定社会生活的理想和价值追求。尽管国家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不容否认,但是,报告通过列举的多个案例说明,在珠江上游地区社会法治中,国家法律却又在一些特定的场域失去了或者说没有完全发挥出法的效用,反而是这一区域的民间法在发挥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
基于上述研究,报告从珠江上游地区国家法与民间法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各自的作用与功能为出发点,指出,国家法与民间法所指向的是社会生活的两个领域,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和谐的法治在人们的生活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民间社会和谐法治秩序的形成并非只是政治国家的制定法推动的作用,具有地方性知识特征的民间法与和谐社会建设有着紧密的关联性。在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国家在依靠权威推进完成初步的制度建设和法治理念的启蒙后,正在进入一个社会自治性的建设阶段,进一步实现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需要由社会主体对法治深刻的内在需求作为基本推动力,社会法治秩序的主体力量理应由政治国家转为民间社会。
那么,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该怎么样来处理国家法与民间法二者的关系呢?研究报告提出:应该把握好国家法与民间法各自的合理性边界,用国家法来独自承担建构社会的和谐稳定责任或者用民间法来取代国家法以达成社会的和谐稳定,都不利于法治的健康发展,明智的做法是应该做到二者的辨证统一,既看到二者的区别,又要看到二者的内在联系。
第一,法律的制定、执法、法的实施,以及司法、法治教育等等,要从现实生活的角度出发,确保法律与生活的真正的内在关联,即法律要体现民族的精神及其背后的文化空间和地方性知识。毕竟,现代人是否能追求幸福,关键就在于是否能建立与现实生活世界的和谐关系。
第二,奠基于现实生活世界的法律要能够引导、建构法治生活和法治秩序,即法治的生活实践取向。民间法更多的是从生活的现实层面对法治的规定,而国家法更多的则是依据人们对生活的美的取向赋予法治创设美好生活、追求人性卓越的价值追求。前者是后者实现的前提性条件,而后者则是前者在实践中的价值指向。
第三,对于国家法与民间法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报告认为,当前的法治实践在国家的层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对于民间社会的规则的认识或承认则刚刚起步,需要给予更多的重视和研究,这也是目前民间法研究在理论界升温的原因之所在。这充分说明,与民间的现实生活紧密关联的民间法律秩序是健全的社会秩序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而,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只有政治国家制定法的法律秩序,法治就显得单色调;只有民间法,法治可能只是局部之治、基层之治,对于全局来说也许会形成无政府的脱序和混乱。
课题名称:“民间法在珠江上游地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当代价值研究—基于法社会学的思考”
课题负责人:魏建功
所在单位:曲靖师范学院
主要参加人:高满良
结项时间:201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