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云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修改意见的函

来源:云南省新闻出版局 原创 2026-07-06 15:52:39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体系,提升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拟对现行《云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进行修订。现向各有关单位征集修改意见建议,请各相关单位于8月3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书面修改意见反馈至省委宣传部出版处(修改意见中请备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无意见也请盖章书面反馈)。为更加科学、全面完成修订工作,请在反馈意见和建议时尽可能提供修改依据或其他省(市、区)经验做法。

感谢各相关单位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附件:云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

2026年6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吴丹,13987673331)

 

 

附件:

云南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出版专业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出版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出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出版事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 出版专业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副编审(副高级)和编审(正高级)。

第三条 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在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出版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出版事业。

(二)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出版工作职责使命。

(三)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热爱出版工作,具备相应的出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第七条 申报出版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副编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编辑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二)申报编审,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第八条 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副编审评审条件:

(一)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出版学术造诣。

(二)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参与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出版物,或参与开展了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三)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取得编辑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同时具备下列1至5项中的一项以上、6至10项中的一项以上和11至12项中的一项以上:

1.承担重点出版选题策划并组织实施。

2.参与承担重要编辑任务,能提出有价值的书面编辑意见。

3.负责重要出版物的形式结构设计,能对提高出版物质量起关键作用。

4.搜集、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出版工作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5.指导中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6.担任组稿或责任编辑的出版物,获得国家级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或省(部)级相当奖励2项以上。

7.承担编辑的教材类(不含教辅)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被列入国家教育部教学用书推荐目录1项以上或被列入省级教学用书推荐目录2项以上。

8.参与策划或担任责任编辑的项目,入选中宣部主题出版重点项目目录,或入选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出版规划,或获得国家出版基金,并出版1种以上;或获得国家民文出版专项资金资助,并出版2种以上;或获得省级项目资金资助,并出版3种以上。

9.担任组稿或责任编辑的期刊,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或国内重要数据库(含扩展库/版)收录;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被转载2次以上,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

10.担任装帧设计的出版物,其装帧设计获国家级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或省(部)级相当奖项2项以上;或装帧设计作品参加国家级美术、装帧艺术作品展1项以上。

1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2篇以上。

1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著作(译著)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

第十条 编审评审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出版学术造诣。

(二)系统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响,主持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出版物,或主持开展了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三)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同时具备下列1至5项中的一项以上、6至10项中的一项以上和11至12项中的一项以上:

1.负责重点出版选题策划并组织实施。

2.主持承担重要编审任务,能提出有价值的书面编审意见。

3.负责重要出版物的形式结构设计,能对提高出版物质量起决定作用。

4.搜集、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方案。

5.指导副高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6.独立担任组稿或责任编辑的出版物,获国家级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或省(部)级相当奖项2项以上。

7.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教材类(不含教辅)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被列入国家教育部教学用书推荐目录1项以上或被列入省级教学用书推荐目录2项以上。

8.独立策划或担任责任编辑的项目,入选中宣部主题出版重点项目目录,或入选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出版规划,或获得国家出版基金,并出版2种以上;或获得国家民文出版专项资金资助,并出版3种以上;或获得省级项目资金资助,并出版5种以上。

9.担任组稿或责任编辑的期刊,被国内重要数据库(不含扩展库/版)收录。

10.独立担任装帧设计的出版物,其装帧设计获国家级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或省(部)级相当奖励2项以上;或装帧设计作品参加国家级美术、装帧艺术作品展2项以上。

1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4篇以上。

1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著作(译著)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出版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一)(二)(三)(四)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相应层级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编审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编审:

1.在运用全面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实践中,能解决工作中的较大疑难问题,在本单位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显著,为同行所认可。

2.独立策划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获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

3.获得“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编审:

1.在运用系统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实践中,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出版界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推动出版事业繁荣与发展。

2.独立策划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获国家级奖励2项以上。

3.获得“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第十二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原出版专业技术设计员、助理技术编辑、三级校对、二级校对对应助理编辑,原技术编辑、一级校对对应编辑。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对应关系的,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出版专业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资格评审。

第十六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出版专业工作年限是指相应技术岗位聘用年限。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业绩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级奖是指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

(二)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不含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公开出版的书籍)。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期刊。国内重要数据库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

(三)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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